年少時參與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處罰拘留7天,因年齡原因未予執(zhí)行,如今想要應召入伍,才知道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被記錄在案,入伍遇阻,追悔莫及。(華商報今日漢中)
6月1日,今年20歲的城固王某向華商報—二三里記者講述稱,他曾是城固一學校的初中在校學生,上學期間,與同學一起參與了別人的打架斗毆。2015年5月23日,他被城固縣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拘押到派出所進行了問詢,次日該所解除拘押將他釋放。
王某說,當年參與打架時,他15歲,年少無知犯下的錯,如今十分懊悔。進派出所被詢問后,他自此再也沒有和當年同伙打架的同學和社會人士有過聯(lián)系,也再沒有因為違法案件進過公安機關,2018年從學校畢業(yè)后一直待業(yè)在家?!拔液茉缫郧熬陀挟敱膲粝耄驗楸惶幜P如今無法入伍,真的非常后悔。”
2019年8月,王某報名應征入伍,體檢合格進入政審程序,學校出具了在校學習期間的證明,轄區(qū)博望派出所出具了“經核查,王某于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年齡未執(zhí)行?!钡淖C明。也正是派出所的這份證明,致使王某政審不合格,其當兵的理想也將隨之化為泡影。
入伍時才知道曾犯的錯被記錄在案
據王某自己講述,正是在他準備應征入伍政審時,他和父母才得知在2015年8月4日,城固縣公安局曾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向漢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同年12月9日,漢中市公安局確認城固縣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違法。
復議書顯示,對王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未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罰人,違反了相關法定程序
復議認為:對王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未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罰人,違反了相關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規(guī)定,漢中市公安局確認被申請人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城公(博)行罰決字(2015)3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違法。
“我當時確實參與了打架,我們四個學生隨同一個社會成年人,打一個人,我把對方打了幾拳,后來主犯承擔刑事責任被關了兩個多月,我以為把我們四個學生放了就沒事了,而且派出所當場并未宣讀任何處罰決定?!?月3日,王某說,釋放他時,派出所民警讓他回家拿1000元罰金領取被扣押物品,但他后來并未繳納罰金,打架那件事后他再也沒去派出所。
城固公安承認未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月2日上午,華商報—二三里記者來到城固縣公安局博望派出所,該所張姓所長說,他是2017年調入博望派出所工作,王某的案子發(fā)生在2015年,具體情況他不清楚,具體案情要記者前往城固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采訪。
隨后,華商報—二三里記者來到城固縣公安局法制大隊見到了馬姓隊長,他表示,關于漢中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他們已經收到了,城固縣公安局也就此事作出了回復。
馬隊長說,未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王某,確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王某參與打架斗毆的事實是存在的,派出所調查后對他作出的相應處罰不能撤銷,而且當時依據法律,王某屬于未成年人,實際處罰并未執(zhí)行。此案屬于在送達程序上輕微違法,復議決定沒有改變城固縣公安局原行政行為,因此不撤銷對王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城固縣公安局的回復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為法定程序合法是處罰決定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要依照本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不能違反法定的程序”。城固縣公安局[2015]353號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月1日,王某的家屬說。
律師說法
行政機關應規(guī)范行政行為,年輕人要杜絕暴力
6月3日,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景蘭江表示,打架斗毆,如果政審過不了確實參不了軍,不管是否撤銷行政處罰,都不影響王某參與打架斗毆的事實。同時,根據行政訴訟規(guī)定,只能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不能撤銷行政處罰。走訴訟程序也可以,但難以糾正到可以把打架斗毆的事實抹掉。
對于城固縣公安機關未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王某,景蘭江說,行政機關需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行為,及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以保證當事人的復議權、訴訟權,以免影響當事人。此案也值得警示,告誡年輕人要杜絕暴力,尊重他人,以免年輕時犯下的錯,影響到今后的發(fā)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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