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聽說蘭草開花之后很香很好看,就想帶回老家栽植…”,馬某某面對警方訊問時這樣說道。
今年7月1日,在洋務工人員馬某攜帶野生蘭草疑似物準備乘坐高鐵返回四川老家時,被洋縣西站派出所民警查獲,隨即移交至洋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該大隊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就馬某攜帶野生蘭草疑似物一事進行深入調查。
經查,馬某系四川籍在洋務工人員,近期在洋縣某山區(qū)道路施工工地工作。馬某務工休假期間,在山上游玩時發(fā)現野生蘭草,便私自采挖了14叢,想帶回老家種植。
該大隊辦案民警將涉案蘭草疑似物送至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涉案蘭草疑似物確系野生蕙蘭,該品種野生蕙蘭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馬某私自采挖野生蕙蘭的行為已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目前,洋縣公安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馬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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